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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颅脑损伤治成;瘫痪; 常州一医院被判赔20万__深圳医疗事故律师网

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2014年11月14日 10:55   留言»  

今年30岁的薛云(化名),原本是厂里的生产能手,在家能顶“半边天”的勤快女人,如今却因“双侧股骨头坏死”瘫痪在床。家属怀疑医院用药过量,将医院告上法院。近日,金坛法院判医院赔偿患者损失20余万元。

  因吵架被邻居撞伤

  薛云一家来自安徽,2002年,她和丈夫来到常州金坛打工,她在当地一家生产医疗器械的公司找到工作,主要是缝制口罩。2010年7月的一天傍晚,因琐事她与邻居发生了争吵,对方骑电动车直冲向薛云,猝不及防的她被撞倒在地。

  经诊断,薛云为颅脑外伤,一度情况危急,立刻被送到了ICU(重症监护室)抢救。好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薛云总算有了好转。到了8月底,她终于出院了。据了解,撞伤薛云的邻居在事发后,因涉嫌故意伤人被警方抓获。

  治疗两年后却“瘫了”

  出院后,薛云不愿总在家里休养,于是又回到厂子里上班。从2012年年初开始,她经常关节疼痛。看着妻子那么痛苦,薛云的丈夫将她送到了南京看病。检查的结果让夫妻俩都意想不到,双侧股骨头坏死,并且必须做手术。然而即便经过治疗,薛云能站起来走路的希望也不大,而且劳动能力也基本丧失,生活也无法自理。

  年纪轻轻怎么会得这样的病?医生一询问得知,原来薛云当初在治疗颅脑外伤时,金坛某医院曾给她使用过一种名为“地塞米松”的激素。医生判断,薛云的股骨头坏死很可能与金坛某医院用药不当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

  薛云申请了医疗损害鉴定。常州医学会认为,综合患者的病情,医院在地塞米松的使用中存在“指征把握不严”及“疗程过长”的过错。另外,结合患者没有酗酒和其他致病原因,所以其双侧股骨头坏死与医方使用地塞米松存在相关性。综上,鉴定结论为:患者发生双侧股骨头坏死后果,与医方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患者是股骨头坏死易感人群,医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拿到鉴定报告后,薛云一家人将金坛某医院告上了法庭。金坛市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薛云因头部外伤到金坛某医院就诊,双方已经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于地塞米松的使用,存在指征把握不严及疗程过长的过错,而这与患者股骨头坏死存在因果关系,院方应当承担同等责任。所以,患者要求院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表示同意。综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判医院赔偿20余万元。(马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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