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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当月文章列表

交通事故索赔的具体注意事项阅读全文»

交通事故索赔注意事项   1.申请先于执行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在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   2.选择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而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所以受 害人应当向赔偿标准高的管辖法院起诉.   3.注意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一般自治疗终结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如果不涉及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4.起诉时注意申请财产保全   由于诉讼过程耗时较长,肇事方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将肇事车辆转移过户,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 况,受害者的权益难以保障,因此,在起诉的时候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保证判决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   5.注意相关证据的保存。   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尽快与律师取得联系,委托律师来代理索赔,可能你的索赔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日期:2010年08月27日 | 分类: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人身损享受双重害赔偿的案例阅读全文»

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双重赔偿案例的基本案情      2008年2月16日,在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东小口镇霍营城铁车辆段东侧路段,原告刘某骑三轮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的金杯汽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系面包公司的职工,王某系某镇政府的司机。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方认为:原告系因工受伤,其损失已得到本单位赔偿,现重复要求被告赔偿缺乏依据,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赔偿权利人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以后,仍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等合理损失。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能否因为交通事故而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和获得民事侵权赔偿。也就是说,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后,又向侵权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在讨论的过程中,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刘某作为面包公司职工,有权就其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基于民事侵权责任,刘某作为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侵权人王某和某镇政府主张侵权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基于“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这一基本法理及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受害人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应超出其实际遭受之损害。因此,刘某在工伤赔偿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中获得赔偿金后,在与王某、某镇政府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再提出赔偿主张就不应该支持。      本站律师同意第一种观点。原因可以从工伤的认定条件、侵权之债的成立条件以及两者的相互关系三个方面进行评析。

日期:2010年08月27日 | 分类:案例评析

单位单方面否定劳动关系,员工该怎么办?阅读全文»

 如果单位单方面否定劳动关系,员工该怎么办?      于某等三名女工诉称,她们从2009年1月起在一家公司任职至今,但公司以种种借口一直没有与她们签订劳动合同,而她们担心失去工作,也不敢催得太紧。2010年3月7日,公司要求她们在一周内离岗,她们请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公司拒绝。劳动仲裁中,公司拒不承认与她们存在劳动关系,她们起诉到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也被驳回。杜绝这类问题的关键,当然是事前签订劳动合同。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以下应对方法:      一、尽量提供能够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其他材料。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工资条、工作服、暂住证、评定员工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这也要求劳动者必须增强证据意识和职业风险意识,平时尽可能收集、保存相关物品。      二、让自己任职期间接触过的客户,证明自己曾经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向其提供过服务。      三、请同事提供证人证言。但要注意除非同事有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或者具有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同事必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规定处理,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四、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为此,对一些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单位,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向社会保险部门、银行调取相关的资料。

日期:2010年08月27日 | 分类:其他侵权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阅读全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1 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局 长  骆 琳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部门规章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八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九条 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先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决定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

日期:2010年08月27日 | 分类: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流程阅读全文»

 一、开庭准备   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   1、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员是否到庭。   2、宣布仲裁庭纪律:   (1)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准吸烟、不准喧哗、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2)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辩论问题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要点进行,非经首席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4)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不准发言和提问。   (5)凡携带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的,一律关机。   (6)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员及工作人员有权劝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仲裁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席。向首席仲裁员报告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到庭的情况。   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   1、核对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按照申诉人、代理人,被诉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交对方当事人确认。   3、确认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的身份符合规定,有资格参加庭审活动。  二、开庭审理   首席仲裁员:   1、宣布开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劳动争议一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案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组成。书记员由×××担任,负责庭审记录工作。   3、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有:   (1)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劳动权利和仲裁权利。申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被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申诉人的仲裁请求,有权提起反请求。   (2)有权申请回避。   (3)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4)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5)有权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的义务有:   (1)应当依法行使仲裁权利。   (2)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和仲裁程序。   (4)应当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5)应当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4、分别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分别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庭审调查   首席(或仲裁员):下面进行庭审调查。   1、由申诉人宣读申诉书,陈述具体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2、由被诉人宣读答辩书或口头陈述事实及答辩理由,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具体仲裁请求和理由。   3、有第三人参加的,由第三人陈述。   (申请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仲裁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经当事人要求,应当给予答辩期。)   4、根据申诉人的陈述、被诉人的答辩和第三人的陈述,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5、询问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6、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调查。由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举证质证。举证时,各方将所举的证据按逻辑关系予以归类,并简要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目的。   (1)申诉人出示证据,被诉人、第三人质证;   (2)被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第三人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被诉人质证。   7、出示仲裁委员会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由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质证。  8、根据查明案情需要,传证人到庭。   询问证人的自然情况(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就案件的有关情况向证人发问。   9、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发问按照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10、仲裁庭对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分别询问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   四、庭审辩论 […]

日期:2010年08月25日 | 分类:诉讼指南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阅读全文»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 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 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 施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 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实际 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 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 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 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 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 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 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 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 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 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0年08月20日 | 分类:法律法规

深圳市司法鉴定所大全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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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年08月18日 | 分类: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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