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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原被告的确定

深圳医疗律师咨询网   2012年09月11日 21:07   留言»  

1、原告的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公民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其直接赡养、抚养、抚养的亲属有权向加害人提起诉讼,即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或其直接赡养、抚养、抚养的亲属可以作为原告;生命权受到侵害的,即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应当由死者的近亲属提起诉讼。
 
 2、被告的确定
 侵害患者生命健康权是医疗单位或个体医疗从业人员为被告。一般情况下,原告为自然人,而被告则由于医疗机构及医疗从业人员的多样性而显得复杂多变。一般来说: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以该医疗机构为被告。如各级医院;
 (2)对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其具有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为被告。如厂矿校卫生室、村卫生室应当分别以厂矿校和村委会为被告等;
 (3)对协作办医的医疗机构,以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4)对挂靠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以被挂靠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5)对外聘的、联办单位委派的医疗技术人员的过失导致的医疗事故,以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6)对承包的医疗机构发生差错事故的,以该医疗机构为被告,承包经营者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7)对个体开业的医疗机构,以该医疗机构的所有者(个体开业人)为被告;
 (8)对医疗机构外设的分支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若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以医疗机构为被告,若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则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
 
 (医务人员作为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按雇主责任和转承责任的理论,一般不作为诉讼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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