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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过失到胎死腹中赔偿案-深圳医疗律师

深圳医疗律师咨询网   2012年09月23日 9:36   留言»  

医院过失到胎死腹中赔偿案-深圳医疗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律师

原告郝稻枚,女,29岁,江西省龙南县人夹湖乡人。2010年3月9日,郝稻枚因念经39周加3天到赣州市某医院妇产住院待产。郝稻枚怀孕后,一直在该医院做孕期保健,多次检查均“未见异常”。这当天,门诊医师还给她开了超声检查,超声提示单活胎,头位;胎儿心音正常,150次/分。3月10日凌晨2时许,小夜班护士下班,大夜护士接班时间,小夜班护士向大夜班护士交代了原告的情况,但大夜班护士未到病床前巡视郝稻枚的产程进展状况。约3时许,产妇出现下腹阵发性剧烈疼痛,护士告诉郝稻枚说“分娩肯定会痛的,后面还更会痛,忍一忍”,护士未做任何处理,也未通知医生检查郝稻枚的情况。至8时许,医院再次交接班时,接班医生对郝稻枚进行了检查,但发现已无胎动,也听不到胎心音。急查床边B超显示胎儿已无心跳――胎儿腹中。10时许,郝稻枚产下一男性死胎。
郝稻枚入院后,以医院未尽到监护义务,未及时处理,导致胎儿在子宫内死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5万余元。法院将该病例委托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对郝稻枚产程观察不仔细,未及时根据产程进展采取处理措施,造成胎死子宫内,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与原告郝稻枚胎死腹中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完全责任。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郝稻枚夫妇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48732.22元。

深圳医疗事故律师评析:

原告郝稻枚入住被告医院妇产科街道,理应得到合理的诊治,但被告值班护士未按医嘱的要求,密切关注产程进展,及时发现情况并向医生报告,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从当天2时许至8时许,在长达6个小时的病程中,护士未对郝稻枚的产程进展情况进行观察,致使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胎儿病情变化,造成胎儿未及时产下,因缺氧导致在宫内死亡。经医学会鉴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被告医院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就鉴定的结论来说,是公正合理的,被告医院理应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但即使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郝稻枚也只得到区区不到5万元的赔偿,原因就是,胎儿在宫内死亡的,胎儿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因此,赔偿项目中就没有“死亡赔偿金”,不但如此,对产妇的伤害也构不成任何残疾,因此,也不可能有“残疾赔偿金”。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是赔偿金的主要部分,本案两者都没有,所以只能得到只有区区不到5万元的赔偿。笔者认为,这是法律的缺陷,只差几小时或甚至几分钟就出生的胎儿,因为在母体内死亡,就不能算一个“人”,使受害人得不到合理的赔偿,也不利于化解这类医患矛盾。有关部门应当引起重视,应当把将要出生的胎儿“当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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