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腔粘连不是医疗事故,律师扭转败局
综观众多清宫术后宫腔粘连的索赔案例,此些案例一般经医学会鉴定均不构成医疗事故,那是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鉴定办法没有详尽的描述宫腔粘连之一损害后果,故构成医疗事故缺一损害后查这一必要构成要件,而且宫腔粘连本身为清宫术术后常见的并发证,故经鉴定经常构不成医疗事故。
基于以上理由,深圳市医疗事故律师团队大胆起诉深圳南山区人民医院,并建议委托人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最终,经律师团队的分析及建议,司法鉴定鉴定采纳了医疗事故律师的主要意见,并鉴定出医院的此次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与委托人宫腔粘连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承担同等责任。
目前本案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本案也破天荒的打破了前人索赔没有成功的案例,等本案审判终结,将附送民事判决书。
先送上本案的医疗损害鉴定患方陈述书:
医方造成患者 子宫受损、不孕不育 的损害后果(指患者器官和功能损害)与医方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1、医方施行清宫术刮宫不干净的过错与患者 子宫受损、不孕不育 的损害后果存在 直接 因果关系。
主要事实和理由:
入院后,医院为患者施行了药物引产术后,行B超检查发现宫内组织残留,在2011年9月27日行清宫术。但在术后患方出现阴道流血,故自行到医院行B超检查发现仍有宫腔内组织残留,不得已行二次手术清除宫腔内残留组织。故医方在手术中的操作错误,导致患者多次手术治疗,是患方出现子宫受损、不孕不育的直接原因。
2、医方 未让患方在手术后行B超复查 的过错与患者 子宫受损、不孕不育的损害后果存在 直接 因果关系。
主要事实和理由:
医方在为患方行第一次清宫术时没有在B超引导下进行清宫,后医方未让患方在手术后及时行B超复查,致使患方在术后没能及时发现宫腔内仍有残留组织,延误患方治疗时机,使得病情进一步加重,增加其后行宫腔镜下宫内残留组织电切术的难度。
3、医方 在行宫腔镜下内残留组织电切术时,搔刮过度 的过错与患者 子宫受损、不孕不育 的损害后果存在 直接 因果关系。
主要事实和理由:
2011年10月20日为患方行宫腔镜下内残留组织电切术时,因搔刮过度,使得患方在术后出现宫腔粘连的情况,不得已在2012年2月2日进行第三次手术,行宫腔镜探查术以治疗宫腔粘连。
综上,正是医方的一次又一次的手术失误,才迫使患方行多次手术治疗,而多次的手术,使得患方子宫受损严重,出现不孕不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