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臂丛神经损害状告深圳罗湖区人民医院

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2013年09月05日 15:57   留言»  

关于林某医疗损害鉴定陈述书

 

尊敬的各位专家:您们好!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林先生、张女士的委托,指派吴勇律师就其女儿林某在罗湖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该院)医疗损害的事实向各位专家陈述如下:

患者张女士,女,26岁,因“停经38+3周,入院待产”于2011年12月30日入住该院。入院诊断:孕2产1宫内妊娠38+3周LOA活胎。12月31日19时35分分娩一活女婴(林某),出生后婴儿即出现左上肢活动受限及新生儿窒息。出院诊断:巨大儿、新生儿重度窒息、肩难产、宫内孕、孕2产2宫内妊娠38+4周LOA活婴、糖尿病合并妊娠、乙肝病毒携带者。

2011年11月31日,患儿林某因“新生儿窒息复苏后25分钟”入住该院新生儿科,出院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中度)、新生儿颅内出血、电解质紊乱、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左侧臂丛神经损伤、新生儿头颅血肿、巨大儿、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2012年03月01日,患儿在深圳市人民医院做肌电图检查,诊断垂腕明显,不能抬离床面,肌力1级,而且出生后左上肢活动受限一直未见恢复,故左臂丛神经损伤诊断明确。我方认为患儿林某目前的损害后果与该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理由如下:

第一、该院在对张女士的诊治过程中未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对孕妇检查不够全面,对胎儿大小评估严重不足,未采取适当分娩方式,最终导致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及新生儿重度窒息。

1、该院没有发现孕妇骨盆出口偏小,没有采取剖宫产是造成患儿损害的一大原因。

根据2011年12月30日入院记录记载:产科检查:骨盆出口坐骨结节间径(TO值)8cm,而TO值 正常值为8.5cm~9.5cm,本案中产妇张女士的TO值为8cm,证明产妇骨盆出口不正常。在胎儿大,骨盆出口小的情况下,该院应当考虑到阴道分娩的危险性,并告知患者阴道分娩和剖宫产的利弊和风险,该院既没有告知也没有给予剖宫产,既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违反了医疗技术规范。

2、该院没有发现孕妇存在巨大儿的诊断,没有采取剖宫产是造成本次损害后果的根本原因。

在病历当中,从胎儿出生前的最后一次B超检查(2011年12月27日)可以看出:胎儿BPD(双顶径)92mm来评估,根据胎儿体重(g)=900*BPD(cm)-5200的公式来计算,胎儿体重也是4080g,其结果也符合诊断巨大儿的标准,更何况这是小儿出生前4天所测的指标。根据孕妇后期体重增长的规律来看,我们可以确定的是4天后的胎儿体重评估要远超过此体重。另从2011年12月27日产科检查所知:孕妇宫高38(cm)、腹围104(cm),根据胎儿体重估计(g)=子宫长度(cm)*腹围(cm)+200g的公式,也可以初步评估胎儿体重符合巨大儿的诊断。然而,该院对此却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发现巨大儿的诊断,没有建议患者进行剖腹产,这与患儿目前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第二、形成巨大儿的主要危险因素包括:孕妇糖尿病、肥胖、多次分娩、孕妇饮食过多且活动少。本案中孕妇存在糖尿病,且是二次妊娠,已具备巨大胎儿的危险因素。

第三、在整个就诊过程当中,孕妇曾多次向该院医生提出要求剖腹产,但医生却不予理睬,其自信认为孕妇产道没有异常,胎儿可以自然分娩,不需要剖腹产。殊不知巨大胎儿即使以正常胎位,正常产力,通过正常产道也会遇到困难,其危险主要是肩难产和由此产生的产伤,需手术助产。作为一名从事妇产临床工作多年的医生,竟忽略了这一基本的医学常识,正是由于其过于自信的主观心态而导致这一后果的发生,同时也严重的侵害患方的选择权。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医方人员在为患者诊治的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且明显造成了患者残疾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陈述人:深圳医疗事故律师吴勇律师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医学依据:

1、《威廉姆斯产科学》第20版第897页中写道:巨大儿是新生儿体重大于4000g。

2、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临床妇产科学》第538页对预测胎儿体重一般采用BPD(双顶径)和AC(腹围)联合法来推算,而且较为准确,目前大多超声仪器中都带有这些参数,使用十分方便;还有另外一种方法,公式如下:胎儿体重(g)=900*BPD(cm)-5200。

3、中华医学会超声医学分会编写的《产科超声检查指南》中明确规定: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检查的检查项目中包括腹围这一指标。

4、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临床妇产科学》第486页臂丛神经损伤可在肩难产时过度向侧方牵拉胎头产生。

5、《威廉姆斯产科学》第20版第1046页中也有同样的观点:在本书的900页中巨大儿的合并症—肩难产“妊娠合并巨大儿时胎儿肩难产和伴随永久性臂丛麻痹是值得考虑的重要问题。·····巨大儿时这种危险性相对大大增加,而选择剖宫产这种损伤很可能避免。”

6、人民军医出版社《难产的诊断与处置》第20页认为:巨大胎儿即使以正常胎位,正常产力,通过正常产道也会遇到困难,其危险主要是肩难产和由此产生的产伤,需手术助产。

7、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临床妇产科学》第574页认为剖宫产的指征之一是巨大儿。

8、人民军医出版社《难产的诊断与处置》第20页写道:腹部检查时宫高(cm)+腹围(cm)>140(cm)常提示胎儿体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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