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停工留薪期(医疗治疗期)的各项待遇
待遇项目 | 具体内容 |
就医的医疗机构 |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 |
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 | |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义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 |
医疗费用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 | 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这七十。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停工留薪期 | 停工留薪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工伤三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确定) |
工资福利待遇 |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护理费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 |
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评残后仍需治疗,所享受的待遇 | 五至十级,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薪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
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 |
住院伙食补贴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因公出差标标准报销。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