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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卵巢被切后状告两医院 医疗鉴定人出庭受质询

深圳医疗事故律师网   2013年05月30日 9:08   留言»  

女大学生卵巢被切后状告两医院

究竟是不是误切?应原告要求,省医学会医疗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

资料图片

  女大学生于小燕(化名)卵巢和输卵管被切除后,经医疗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于小燕认为先后接诊的两家医院均存在医疗过错,延误了病情的治疗,导致这种损害后果发生,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一审判决没有得到满意结果后,于小燕选择了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于小燕的律师按照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对于鉴定人出庭的新规定,申请省医学会医疗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记者从省医学会医鉴部了解到,自从修正后的民诉法于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全省范围内,省医学会专家按照新规定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已经有十几起了。

案情回放>>>

17天内挨两刀,先切阑尾后切卵巢

女大学生认为两医院有过错,索赔18万余元

2011年2月21日15点多,23岁的女大学生于小燕因右下腹持续性疼痛半天,被江宁某医院诊断为阑尾炎,并做了阑尾切除手术。3月7日上午,于小燕再次因腹部疼痛两天,来到南京城北某三甲大医院就诊。某大医院门诊彩超显示,于小燕“右侧附件囊肿3.2cm×3.6cm”。3月8日晚20:13,于小燕腹痛加剧,医师进行输液治疗,但并无缓解。当晚23:19,医生给于小燕打了一针杜冷丁,打了之后,于小燕肚子不疼了。

3月9日凌晨,杜冷丁药劲一过,于小燕肚子又开始疼了。当日上午,经CT、核磁共振等检查,医生认为有右侧卵巢囊肿瘤的可能。当日16时许,于小燕被送到该院妇科病房。晚18:40,妇科彩超发现,于小燕右侧卵巢显示不清,子宫后方见一团块9.6cm×7.4cm,内见两个囊性暗区,情况十分不妙。当晚22:00,妇科对于小燕进行急诊剖腹探查术,这才发现于小燕的病情是“右卵巢囊肿蒂扭转合并右侧附件坏死”,随即切除了于小燕的右卵巢和右输卵管。此时,距离于小燕阑尾被切除,仅仅17天。

“短短17天挨了两刀,丢了那么多器官,而且这阑尾到底该切不该切还不一定”。于小燕的家人得知病情后先是惊讶,接着是愤怒。女儿还是个未婚的姑娘,卵巢被切除了,将来影响了生育可怎么办?2011年4月,在出院半个多月后,于小燕将江宁某医院和南京某大医院一起告到原下关区法院(因区划调整现已被鼓楼区法院合并),认为两家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3.3万余元,残疾赔偿金1053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审理过程中,两家医院都称没错,不愿赔偿。于小燕只得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市级鉴定>>>

一家医院有过错,一家没过错

且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仅有轻微因果关系

南京医学会鉴定认为,江宁某医院无过错。某大医院在检查提示盆腔异常且患者症状加重的情况下,对妇科急腹症认识不足,未及时请妇科会诊,在诊断尚不明确时就使用杜冷丁,存在医疗过错,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右卵巢囊肿蒂扭转的诊治时机。但南京医学会认为,于小燕自身疾病是卵巢和输卵管被切除的根本原因,而其近期患有阑尾炎,增加了临床诊断的难度。某大医院虽存在过错,但其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仅有轻微因果关系。同时,南京医学会认定于小燕伤残等级为9级。

省级鉴定>>>

基本上维持了南京医学会的结论

唯一的不同之处就是认为江宁某医院也存在过错

对于南京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于小燕不服,又向省医学会提出重新鉴定。省医学会鉴定后,基本维持了南京医学会的结论。唯一的不同之处就是认为江宁某医院在阑尾切除术前未进行妇科鉴别,还是存在过错的。但仍然认为其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并无因果关系。

对于省医学会的鉴定报告,于小燕仍表示异议,提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并要求鉴定工作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遭到了两家医院的拒绝。原下关法院也认为,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并无缺陷,也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鉴定情形,所以没有准许于小燕提出的此项请求。由于反复鉴定拖延了较多时间,官司一直从2011年4月打到了2012年11月。

一审判决>>>

一医院承担15%责任,一家补偿1800元

女大学生不服,去年11月上诉到南京市中院

最终,原下关法院在审理后,酌定某大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鉴于江宁某医院自愿给付于小燕1800元补偿金,法院遂判决江宁某医院给付补偿款1800元,某大医院给付赔偿款19175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于小燕不服,于去年11月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对判决结果不甚满意,但对于小燕一家而言,并非全无好消息。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据此条,于小燕的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医药事务部主任龚拥军律师于今年4月向南京中院递交了申请书,要求省医学会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二审开庭>>>

省医学会鉴定专家走上法庭

就原被告双方的问题一一解答

今年5月17日上午,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该案件的鉴定组组长、省医学会妇科专家郑教授出庭接受了质询。在法庭上,原被告的代理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郑教授进行了交叉询问,询问的主要内容是有关的专业问题以及医疗规范的规定。“凝血块掉到肺里就是肺栓塞,掉到脑子里就是脑血栓,都是要出人命的”,郑教授说,在“丢命”和“丢卵巢”之间,只能选择“丢卵巢”。

对此,龚拥军拿出中华医学会对于妇产科疾病的诊疗规范称,对于卵巢囊肿蒂扭转,诊疗规范中写明了症状,并规定应做B超诊断,确诊后应及早剖腹探查,如果发现完全坏死,应将患处完全切除,以防血栓脱落,如果为不全扭转,患处未坏死,可酌情剥除包块,保留卵巢。“郑老的说法是他个人的观点,专家观点也并非百分之百都正确,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以国家颁布的诊疗规范为依据,此类疾病在早期不完全扭转时是可以采取松解措施保留卵巢的,对此疾病的处理方法还是应以诊疗规范为准。”

龚拥军认为,按此诊疗规范,如果江宁某医院及南京某大医院重视病情,及时进行相关鉴别并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切除卵巢和输卵管。而鉴定认为“患者的损害结果主要源于自身疾病”,是不公正的。在双方举证质证及辩论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并准备在庭后对双方进行调解。

法学专家解读>>>

医疗鉴定人出庭 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

省医学会医鉴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出于个人人身安全等种种因素的考虑,以前鉴定人出庭的情况的确比较少,但去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省医学会便加大了鉴定人出庭的力度。今年以来,省医学会鉴定人出庭的案件已经达到十几起了。

鉴定人出庭对于诉讼有何重要意义?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英姿进行了详细解读。

吴英姿告诉记者,关于鉴定意见及其适用规则的修改,是去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由于原民事诉讼法采用“鉴定结论”的概念,很多人包括法官将之误认为“书证”的一种。加上鉴定的技术手段、仪器设备以及专业知识为鉴定意见套上了“科学”的光环。因此不少法官对鉴定报告产生了某种依赖性,乃至盲目信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抛弃了“鉴定结论”的习惯用法,改用“鉴定意见”概念,就是为了纠正这一认识误区。

其二,强调鉴定人的出庭义务。并非所有的鉴定意见都是科学、合理的。法官也只有在听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后才能识别其证明力。

吴英姿告诉记者,在现实中,一个技术性的难题是:如何认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这是法官普遍感到困难的一个问题。由于鉴定意见常常包含专业知识与专门技术,法官并非该领域的专家,因此在判断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证明力上必然存在知识性障碍。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在认证上就无能为力。法官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方法一是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质。二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只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不同意见,法官就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认真听取当事人对鉴定人的交叉询问,帮助自己识别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证明力。三是借助专家辅助人提高质证的有效性。四是从逻辑严密性角度审查鉴定报告结论的推论过程是否符合逻辑。

吴英姿还认为,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即诉讼中当事人多次申请鉴定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不菲的鉴定费用导致诉讼成本大幅度提高。如果当事人——特别是代理律师能够提高交叉询问的技巧,提高庭审质证的有效性,法官大胆判断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将有助于大幅度减少重复鉴定的几率,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这也是保障民众接近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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