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端网游《地下城与勇士》是一款热门游戏,一款名为《阿拉德之怒》的手游则与它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会有玩家认为后者是前者的手机版。日前,长沙中级法院的一纸诉中禁令裁定,后者与前者没有关系,且初步认定后者与前者存在较高相似性。责令负责《阿拉德之怒》开发、运营的四方被告停止对《阿拉德之怒》游戏的下载、安装、宣传及运营行为。
在网络游戏火爆发展的局面下,《地下城与勇士》与《阿拉德之怒》的著作权之诉再度引发业界对于游戏版权的关注。第一财经1℃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获悉,国内网游业的“山寨”问题持续出现,5年来,由此引发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一直不断。
减少创意和制作时间、成本低以及获利快成为侵权人的最大动力,而相比之下,被侵权方通过司法程序维权的成本也十分高昂。业内人士呼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此类情形设立预防措施和手段,提前堵截侵权行为发生,防止版权方利益损失的扩大。
《阿拉德之怒》非《地下城与勇士》手机版
《地下城与勇士》(英文简称DNF)是一款由韩国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人类公司”)开发的PC端游戏,2005年8月在韩国发布上线。新人类公司与腾讯合作,以独占性授权的方式,授权腾讯在中国大陆使用“地下城与勇士”的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维权。这款游戏设置的背景包括“在阿拉德大陆的文明之光闪耀之前,世界是一个无边的宇宙,孕育着各种形态的生命。这些生命分散在各种虚空异界和地下城堡里,用它们的勤劳和智慧,创建着世界的繁荣”。经过多年的运营,《地下城与勇士》在当下网游市场上已经获得较高知名度。
《阿拉德之怒》是由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挚娜公司”)负责开发的一款手机游戏,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英公司”)、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上士公司”)提供游戏的下载、安装、宣传等运营活动,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七丽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也提供了该游戏的下载、安装。
腾讯认为,上海挚娜公司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开发《阿拉德之怒》手机游戏。该款手机游戏的角色职业名称、职业技能名称、图标、描述,游戏装备的名称、图标、属性描述,游戏的怪物形象、场景、地图等诸多元素,与《地下城与勇士》相似,甚至人物角色、技能与游戏装备属性等核心要素与《地下城与勇士》高度相似。此外,上海恺英公司、浙江上士公司在运营推广《阿拉德之怒》游戏的过程中,以“地下城与勇士手游”、“史上最接近DNF的游戏”等内容,宣称是《地下城与勇士》的手游版,并通过手机百度、今日头条等渠道宣传报道,长沙七丽公司通过其运用的网站提供《阿拉德之怒》游戏的下载和安装。上述行为构成侵犯腾讯的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于是,腾讯将这四家公司起诉至长沙中院,要求法院判令这四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2017年12月,腾讯向长沙中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这四家涉嫌侵权的公司立即停止对《阿拉德之怒》游戏的下载、宣传等运营行为。腾讯提出这一申请的理由为:《阿拉德之怒》手机游戏涉嫌侵权被起诉后,游戏内容仍在不断更新,与《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内容相似的部分在不断扩大。而且,诉讼期间,《阿拉德之怒》游戏的注册用户数量仍在不断增长,投入到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价值也随之不断加大。从保护不特定游戏玩家的利益考量,有必要通过行为保全制止游戏玩家的损失扩大。
《阿拉德之怒》游戏在宣传运营的过程中,除在上海恺英公司、长沙七丽公司运营的官网上提供下载、安装之外,还在百度手机助手、华为应用市场、乐商店等多个游戏网络平台上推出。
1℃记者获悉,2017年12月28日,长沙中院作出裁定,责令四方被告其立即停止对《阿拉德之怒》游戏的下载、安装、宣传及运营行为。裁定书称,经初步比对,《阿拉德之怒》在角色职业名称、职业技能名称、图标、描述、游戏装备名称、图标等基本元素及组合方面,与《地下城与勇士》存在近似。尤其是人物角色、既能与游戏装备属性等核心要素的组合方式与《地下城与勇士》设定存在较高的相似性。
法院认为,这四家公司利用玩家对《地下城与勇士》的喜爱,采用与《地下城与勇士》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游戏元素及其组合,利用腾讯公司推出手游版之前的时间差,吸引玩家的行为,是故意攀附《地下城与勇士》的知名度。并且利用媒体的恶意宣传,极易使玩家造成混淆,误以为《阿拉德之怒》是《地下城与勇士》的手游。这四家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由此做出诉中禁令。
一涉案方所在母公司频遭侵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