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工作中受伤案
某甲在李某家做保姆,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月600元,管吃住。一天,甲在为李某家擦桌子时,由于地滑不慎摔倒,头部直接撞到书柜上,后被李某送至医院,共花医药费1万元,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此案中,甲作为家庭保姆,不属于劳动法适用的对象,此事不能按工伤处理。由于甲在李某家当保姆,与其形成雇佣关系,所以甲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要求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的处理中甲与李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按一般人身侵权法律关系处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与民法中的劳务、承揽、承包、代理等关系容易混淆。由于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劳务、雇佣、承揽、承包、代理关系来推托劳动法上的责任。
雇佣(劳务)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