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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喝水从颈部外流,医方南山医院主责

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2013年05月20日 13:38   留言»  

2010年1月11日原告雷某因发现颈前肿块1月余到被告深圳市南山人民医院处就诊,经被告医生查看后,诊断为“甲状舌骨囊肿”,并收入住院治疗。2010年1月13日被告给原告施行“甲状舌骨囊肿切除术”。术后于2010年1月18日出院,出院后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复诊、换药治疗,但原告的病情并没有好转,反而出现颈部伤口反复流脓的现象,2010年10月23日被告因此为原告施行了瘘口探查、清创术,没能治愈,

2010年12月5日被告第三次为原告施行瘘口探查、清创术,此次术后病情仍没有好转。2011年10月10日原告因发现颈前肿块伴反复渗液1年余又一次到南山区人民医院治疗,被告为原告又施行“甲状舌骨囊肿切除术”。在经过几次手术之后,原告的病情一直没能治愈,反而造成舌下腺囊肿、颈部瘘管、声音嘶哑等损害,给原告的工作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现仍多方求治。

在与医院协商多少后,因医院坚持自己责任比较小,愿意赔偿雷某小部分损失。原告雷某不服医院赔偿决定,后于2012年8月份委托我们代为诉讼,经我们医疗事故处理团队代为准备证据、分析、论证,并起诉于南山区人民法院。后法院根据深圳医疗事故律师团队的陈述意见书,委托深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2013年5月份,鉴定医院需承担61%至90%的赔偿责任。现等待进一步的判决。。。。

附:本案深圳医疗专业团队的陈述书要点

医方造成患者  颈部瘘管、声带受损  的损害后果(指患者器官和功能损害)与医方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1、医方施行甲状舌骨囊肿切除术的过错与患者 颈部瘘管、声带受损                              的损害后果存在  直接  因果关系。

主要事实和理由:

入院后,医院在施行甲状舌骨囊肿切除术时,未将甲状舌骨囊肿全部切除,留下囊肿根部,只是简单的对其进行结扎固定,留下病灶。依据《深圳市常见疾病基本诊疗规范》,甲状舌骨囊肿的治疗原则,手术应切除全部囊肿与瘘管,并应切除囊肿附着处部分舌骨,以免术后复发。故医方在手术中的操作错误,是患者后复发的直接原因。

2、医方  由甲乳外科施行甲状舌骨囊肿术  的过错与患者  颈部瘘管、声带受损的损害后果存在  直接因果关系。

主要事实和理由:

入院后,医方的甲乳外科为患者施行了甲状舌骨囊肿术,而甲乳外科并无施行该手术的相关资质,该手术应该由耳鼻咽喉科施行。

2、医方  在发现囊肿复发时,并未再次行手术进行根治,而是多次进行探查、清创缝合  的过错与患者颈部瘘管     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主要事实和理由:

在甲状舌骨囊肿术后半年,患者因伤口反复流脓到医方就诊,医方在发现患者囊肿未治愈,出现复发时,两次打开伤口进行探查、清创,而没有行手术进行根治,延误患者病情的治疗,也正是这两次探查、清创术,使患者得病情加重,病灶进一步加大,最终导致颈部瘘管形成,病情难以治愈。

3、医方诊断错误的过错与患者        颈部瘘管、声带受损            的损害后果存在   直接    因果关系。

主要事实和理由:

患者在2010年1月入院时,诊断为:甲状舌骨囊肿,但2011年11月再次入院时,诊断为:舌下腺囊肿,颈部瘘管。不同的疾病应选择不同的手术方案,舌下腺囊肿应属五官科,手术方案为切除舌下腺,故医方让甲乳外科进行治疗是错误的,也正是其不专业导致了手术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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