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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赔偿问题

深圳医疗事故律师网   2013年08月15日 22:28   留言»  

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享有知情权。医方应当尊重,患者据此有医疗选择权。医方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概言之,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但不宜告知患者的(仍应告知其家属)除外。特殊检查、治疗系指该检查、治疗具有一定危险性,或因患者本质特殊、病情危急可能产生不良后果,或系临床试验性,或收费较多。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患者是否可主张赔偿应区别对待:

1医方以创收为目,欺骗患者侵犯其知情同意权的,是医疗故意损害行为,应赔偿。患者依民法通则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规定,或依合同法以欺诈方式缔结合同的规定主张赔偿其损失

2医方侵权不具有不法故意的,我们认为除非具备下列条件,否则不予赔偿: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或精神损害(构成医疗事故的,该项侵权为医疗事故赔偿请求权所吸收);且患者存在可以选择的医疗方式;且患者另为选择医疗方式能避免此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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