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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深圳某门诊部,鉴定医方主责-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2014年01月07日 13:38   留言»  

起诉状

原告:XX,男,汉族,身份证号:42XXXXXXXXx,身份证住址:湖北省XXXXXXXXXXXX,电话:13823670769。

被告:深圳某门诊部,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医疗赔偿协议书。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定12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24日,原告因包皮过长到深圳宝安某门诊部治疗,并于当日行包皮环切术。术后,原告因伤口胀痛多次在该门诊复诊,但一直未能治愈。2012年10月14日,原告到湖北省人民医院求治,发现阴茎坏死并伴溃疡形成,在2012年10月20日于全麻下行左侧阴茎海绵体部分切除术。

原告所遭受的损害完全是由被告的手术失败所致,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此,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由被告赔偿原告在被告处及湖北省人民医院所用医药费共28000元,原告不再追究被告任何法律责任。原告认为,第一,该协议是在原告对损害后果认识严重不足、对相关法律规定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原告不知被告对其所造成的损害已构成严重的伤残,更不知法律对这种情况的相关赔偿是如何规定,协议中只赔偿了医药费,对其他的损失更是只字未提,故该协议对原告来说是显失公平的;第二,在发生损害后,被告告知原告,该损害的发生是因伤口术后感染所致,故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赔偿协议,但后来经咨询其他医学专家后,才得知损害是因被告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所致,被告存在欺诈。现原告要求撤销该协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此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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