灼伤顾客皮肤 美容院成“毁容院”
美容项目烫伤顾客,美容院变身“毁容院”。近日,痛苦不堪的顾客王某因为赔偿问题将美容院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诉称,2010年5月12日王某在小区附近的某美容养生馆里,预交了1960元办理了熏蒸、推背项目。2011年 4月4日上午9点,王某到被告处做美容和熏蒸项目。美容师刘某将电饭煲加水后通电,放置在美容床下为王某做熏蒸,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美容师在王某的美容床上铺置了一层薄薄的毛巾被以聚集热气。在两个小时的熏蒸过程里,王某一直感觉到背部有隐隐的灼痛感。回家后,王某发现被熏蒸的部位有三块儿皮肤潮红、肿胀并出现了的水泡。后经密云县医院诊断为躯干二度烧伤。王某认为,由于该养生馆手法不当,造成自己腰部烫伤,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养身馆赔偿自己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
被告某养生馆经营者刘某辩称,原告王某所诉与事实不符。王某在做完熏蒸数日后才说被烫伤,由此可见,熏蒸与烫伤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刘某还咨询了专业人士,称熏蒸后出现水泡系正常身体排毒反应,且王某在患处粘着纱布,这与正常烫伤后处理的医学常识不符,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