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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享受双重害赔偿的案例

深圳医学律师咨询网   2010年08月27日 20:09   评论»  

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双重赔偿案例的基本案情
  
  2008年2月16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霍营城铁车辆段东侧路段,原告刘某骑三轮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的金杯汽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系面包公司的职工,王某系某镇政府的司机。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方认为:原告系因工受伤,其损失已得到本单位赔偿,现重复要求被告赔偿缺乏依据,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赔偿权利人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以后,仍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等合理损失。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能否因为交通事故而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和获得民事侵权赔偿。也就是说,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后,又向侵权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在讨论的过程中,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刘某作为面包公司职工,有权就其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基于民事侵权责任,刘某作为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侵权人王某和某镇政府主张侵权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基于“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这一基本法理及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受害人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应超出其实际遭受之损害。因此,刘某在工伤赔偿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中获得赔偿金后,在与王某、某镇政府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中再提出赔偿主张就不应该支持。
  
  本站律师同意第一种观点。原因可以从工伤的认定条件、侵权之债的成立条件以及两者的相互关系三个方面进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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