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委托诉北京大学深圳医院96万-深仲裁委
医患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曹XX,女, 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地址:四川省XXX,系死者女儿。
申请人:曹XX,男,现役军人,编号:XXXXXXXX,系死者儿子。
委托代理人:吴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法定代表人:肖XX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1120号,联系方式:83923333转社工部 。
仲裁请求:
一、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损失964102.68元(医疗费:9398.09元;死亡赔偿金:814837.6元;丧葬费:398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0元。);
二、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3月30日9时,申请人母亲XX(以下简称患者)因“纳差腹胀2月,咳嗽、胸闷1月,加重1周”到被申请人就诊,2013年3月31日16时15分死于ICU病房。
在整个治疗过程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以下过错:
一、被申请人科室间协助缓慢,急诊会诊时间过长,延误患者治疗。
患者就诊时已存在呼吸困难、气喘、双肺呼吸音粗等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但被申请人一直没给予重视,至直患者出现休克才请ICU会诊,送至ICU房病。而且被申请人两次会诊时间均超一小时,根据相关的医疗工作制度,急诊科会诊是随叫随到的,故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违反了相关急诊会诊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治疗患者态度消极,科室间相互推诿,延误了对病人的最佳治疗时间。
2013年3月30日下午1时43分,申请人母亲在急诊科留观室已确诊为重症肺炎,但该院没有及时安排患者入住呼吸科或者安排转院治疗,像这么危重的病人,如果没有相应的专业科室治疗,那是一样多么危险的事啊!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三、被申请人治疗措施不力,在患者确诊为重症肺炎的情况下,没有按诊疗常规给患者治疗。
在患者确诊为重症肺炎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一直没有按重症肺炎的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联合用药治疗,也没有做相关的辅助检查,如病原学检查、痰液检查、血气分析、血沉、C-反应蛋白升高、血清碱性磷酸酶积分等。就这样,患者被放在留观室整整一天,直到第二天早上出现感染性休克才被送到ICU病房直至死亡。
申请人认为,任何小小的疾病若不及时加以治疗,均有可能导致严重的损害甚至死亡。本医案中,如果被申请人及时对患者加以治疗,可能就可以避免这场不幸。故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仲裁,望裁如所请。
此致
深圳医患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仲裁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