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法律实务及区别-深圳医疗律师
1、在医患双方均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候,法院会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由患者垫付鉴定费用,这一做法几乎等于把申请鉴定的责任确定在患者一方。但是,对于鉴定机构以依据不足为由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时候,法院对鉴定结论是予以认可的。
2、实际上。从严格意义的举证责任倒置来讲,医院需要证明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不是“认定构成医疗事故依据不足”。医疗事故的结论应当有三种:(1)、构成医疗事故;(2)、不构成医疗事故;(3)、不能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认定医疗事故依据不足”属于第三种,这一结论同时也表明“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信用证据不足”,在这种似是而非的结论当中,医疗机构并没有尽到自己的证明义务。鉴定机构以“认定构成医疗事故依据不足”为由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实际上是按照过错原则在进行处理,对这一处理结果,人民法院是可以纠正的。
3、##区的医疗机构(尤其是国有医疗机构)对于处理医疗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对于赔偿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必须要经过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所以医疗机构只能在其权限内进行调解。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基于这一规定,当事人只要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均可以提出异议,而不需要理由。##法院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再次鉴定的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只要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法院即予以批准,而不审查其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再次鉴定均系由广东省医学会进行,对于再次鉴定结论与首次鉴定结论相同的,##法院一律采信再次鉴定的结论,首次鉴定结论不具有任何价值(弱化了法律的逻辑和判断力,事实上是对审判权的侵害)。
5、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同样要由双方进行质证。《证据规定》第61条使欠缺医学专门知识的当事人借助诉讼(专家)辅助人对鉴定结论提现有抗辩斩的质疑,有助于法庭的对抗,有助于法官理性判断鉴定结论,确保公正、公平与正义。
6、《证据规定》第59条“鉴定人应当接受当事人质询”之规定,要求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回答对方问题,解释说明鉴定过程,特别是鉴定结论中的疑点,论证其结论的科学依据。但是目前鉴定人出庭率低、庭审质证流于形式。
7、异地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8、“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赔偿对比: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
死亡或伤残赔偿金 | 年限一般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1岁,则减1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 死亡按6年,伤残按3年。 |
计算基数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 |
误工费 |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 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
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用 | 均有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