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篡改病历 患者家属获赔
近日,本市河北区法院对一起医院篡改病历案进行了宣判。在本案中,医生承认篡改过病历。法院认为,医生的行为导致“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没有依据,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法院判令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万余元。
案情回放 老人住院身亡 医院私改病历
事发当晚,郭奶奶因身体不适来到河北区一家医院就医。次日,其入住该院心血管科,被诊断为肾血管狭窄。十几天后,医生为郭奶奶实施了肾血管支架手术,第二天其转入住院部二楼继续接受治疗。郭奶奶在这里住了约一个月,但后来老人因心力衰竭和肺感染死亡。郭奶奶家属表示,在治疗过程中,老人的儿媳曾发现输液管和针头脱落,老人的血液顺着针头往外流。第二天,老人的女儿询问是否需要给老人输血,但医院工作人员不置可否。后来,老人在住院期间又受到了惊吓,感觉身体不适。在整个医疗过程中,郭奶奶细心的子女对母亲的整个治疗过程进行了记录,老人去世后,他们发现,关于母亲排尿量的记录,他们记录母亲已经近乎没有尿量了,而医院的病历上却写着1745毫升。一般人正常尿量为1000至2000毫升。带着这个疑问,老人的一个女儿向主治医生询问过相关情况,并对询问过程进行了录音。医生承认篡改过病历,但未说清篡改的原因。郭奶奶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无法证明患者病历的真实性,导致“对被告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没有依据,故医院申请对其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共计11万余元。
律师说法 家属陪护治疗 应记录全过程
律师童新政表示,200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只要采集手段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即可以认定为合法手段取得,也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童新政建议陪护亲属治疗的市民,应尽到细心记录的责任。童新政表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根据该规定,医院绝对不能篡改病历,即便将错的改成对的也是不允许的。新报记者 张家民 实习生 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