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肌梗塞患者转病房途中休克死亡 医院被判担责五成
中国法院网讯 (刘晓培) 心肌梗塞患者在医院接受救治,后遵医嘱转 移病房,不料期间患者突然休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协议,死者家属无奈之下起诉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 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2013年8月27日,巩义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判决医院对死者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死者家属被判获赔4.9万余元。
2012年8月11日上午7时许,年近八旬的张秀英(化名)因呼吸困难、腹痛,被其家人用轮椅推着到巩义市某医院急诊。在此之前,张秀英已患有冠心病 八年,两天前因冠心病、心衰在该医院内科好转出院,出院时其胸腔仍有少量积液,右髋关节骨折八个月,活动仍受限制,需在他人搀扶下行走。急诊当天,张秀英 被初步诊断为: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心律失常、右髋关节骨折。医生做出的诊疗意见为:立即吸氧、监护、扩冠,抗心律失常。期间,张秀英一度病情危急,该 院急诊室医生告知其家属病人可能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及不可测生命风险,并嘱咐病人应绝对卧床休息,张秀英的家人表示理解,并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
后在急诊室诊疗期间,张秀英四次向医生反映上腹部及右肩部疼痛,且每次症状都在约半小时后缓解。当天下午4时,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张秀英生命体征平稳,且已有近四个小时 没有反应身体不适,医院急诊科医生于是通知其暂停多参数监护、吸氧,搬运至平板车转往该院12楼病房住院治疗。不料,在转移病房的过程中,张秀英突然出现 恶心、抽搐、意识丧失等症状,随后被立即送往急诊室抢救,但因抢救无效,张秀英于当天下午4时50分死亡。
事发后,张秀英的家属认为,医院在当时的情况下停氧停药转移病人的行为违背了救治心肌梗塞病人的有关规定和基本常识,停氧停药、轻率转移是造成张秀英 死亡的重要因素,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遂在与院方多次协商赔偿无果后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10.1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医院辩称,张秀英的病情急转,是由于在转移过程中其亲属改变其体位引发,但对此,医院没能提供有力证据。同时,医院明确表示对其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申请鉴定。
巩义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诉讼过程中,被告某医院明确表示对此不申请鉴定,且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法院认定被告医 院在该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与张秀英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秀英发病时已年满76周岁,且已患冠心病八年,其死亡与 其自身身体状况有直接关系,故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该案的实际情况,巩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医院对张秀英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核实计算,其应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3.9万余元,另加精神抚慰金1万元,共计4.9万余元。
关于患者刘**住院致死的陈述 患者刘**于2014年11月17日凌晨4时多感觉心口痛,当时以为是胃痛,吃了几片摩罗丹和血栓通,感觉梢好。天亮吃过早歺就步行到就近的深圳市二医院门诊心血管科就诊。因抽血化验要等到中午才能拿到,就步行返家。当时门诊医师说“根据病情很可能会引发中风,走路千万要小心。”中午在家吃了饭,就由其丈夫陪同,步行了半个小时到医院拿化验结果。其中心肌三项为:cTnI:183nl/ml;MYO:189ng/ml;CK-MB:50ng/ml 当门诊医师看到这个结果,即刻要患者再掛急诊号,并抬上轮载担架直接送往心血管科重症急救病房。从当天下午2时多到11月21日下午2时零1分,只有4天时间!患者就由能走路,一切正常的人就不治身亡!为什么会这样?等拿到病历后,才知道是医院极不负责,草菅人命的医疗事故而造成的恶果!2014年12月8日我们到医院医务科进行了投诉,阐述了真相和病历造假依据,严正声明要求医院同意对患者住院致死进行司法鉴定,并对此进行严肃处理!事隔18天,于12月26日才看到医务科对我们投诉回复的电子版。2014年12月29日我们第二次到医务科,认为回复是继续蒙骗家属、推卸责任、歪曲事实、迴避要害、毫无诚意的!并严正提出了质疑,再次要求查明真相,严肃处理!又时隔15天,按照医务科通知,我们第三次到医院,满以为是院方对我们要求的答复,但结果却是余小平主任的诡辩!我们只表示,原态度不变,并申诉到底,直到真正查明事实真相,严肃处理责任人为止!当时我们按照医务科口头答复,等向院领导请示后,19日回复。直至21日医务科电话回复,态度却很强硬“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一口回绝了!使我们耗费的时间和精力白白浪费!这是对死者家属的欺负和蔑视!医院治人至死的事实是无法抹掉的!为此特向法院提请起诉: 医治错误、用药不当、护理缺失是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患者不是因疾病而离世的,而是给医院治死的! 1,患者入院时(即2014年11月17日下午)并无低钾血症、双侧胸腔积液、肝损伤、肝囊肿,仅仅住了四天院,这些病症不仅从无到有!而且成了死亡原因!这完全是医治不当、用药错误造成的! 2,患者住院第二天,即11月18日,曾因服用润肠通便的口服液,出现过一次因呕吐而昏迷进行抡救的情况。院方为给患者补钾,从17日至20日都是通过点滴完成的,(其中20日开始处方是口服,后觉得不妥,又改为点滴的)患者安全无事;在20日血钾正常的情况下,21日又将氯化钾由点滴改为口服!当天医师开出口服的处方是上午10时,但男护士下午近1时才将三瓶氯化钾送到家属手中,并交代家属,中午、下午、晚上各口服一瓶。就是这个口服,送了患者的性命!医师开了处方,护士不及时送药,这是护理缺失!况且是重症病房!就是这么个极不负责的护士,余小平还说他是全病房最好的护士?是不是欺骗患者家属?一查便知! 3,患者不是死于心肌梗死,医务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已道破了天机!这一真相也被事实证实:住院当天晚上,患者做了心脏造影手术,却未接着做心脏支架手术。余小平主任说是可以不做,因为心脏血管已通70%,而是患者自18日抢救成功后,病情正逐步好转,精神状态也越来越好!说明造影结果是符合当时患者身体实况的!但到了21日下午,就是因为口服了氯化钾造成患者呕吐、休克而离开人世的!这就是医疗事故的根本所在! 4,心包腔内积液是从无到有,完全是错误用药造成的!11月17日晚上9时18分超声检查定心包腔内未见异常,心功能并没有严重损伤,属轻度,低度范囲。仅住院不到一天,18日上午10时20分超声检查,心包腔内有积液!? 5,抢救不及时,动作迟缓,方法不当也是造成死亡的原因之一!11月21日当患者因呕吐昏迷休克后,显示器所显示的心跳、血压、呼吸指标都很正常!但在抢救时动作迟缓,也没有采取休克的急救办法,既没有摁人中,也没有实施口对口呼吸(可以要患者家属做,当时就在现场,却只是要家属走开!)以至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造成抢救无效死亡! 6,护士护理缺失,而且态度恶劣,甚至有意报复患者家属,致使患者过早离世!一位护士当着患者的面与患者家属争吵,增加患者精神负担!还是患者家属一再劝说,这里有病人,这位护士才停止!这是不重现和履行医疗危险注意义务的恶劣行为!争吵发生在20日上午,下午就由特护病房移到一般病房!而且是在呼吸罩仍在带的情况下转移的!当时特护病房有几个没用呼吸机却没有搬移?这是明显的有意报复行为!联系男护士21日下午才送交代口服的氯化钾,完全可以与这位女护士的报复行径相关联! 不仅如此,医院为推卸责任,欺骗家属,进行病历造假,这是罪加一等! 患者去世21天后,才拿到简单的病历,只要稍加留意,造假十分明显! 1,心电图检查报告,患者性别将女的写成男的! 2,患者来深圳前,在北京都做过心电图、肺部、脑部检查,血压测试更是多次,都属正常,血压是轻微的,每天也只服用半片降压药!仅仅住院4天,却都成了主要死亡原因?明显的杜撰造假! 3,我们提出申诉后,院方给患者家属回复中所述的急性心肌梗死的症状,患者入院前都没有。比如发热(住院前和住院4天体温完全正常)、心动过速(恰恰相反是慢)、白细胞增高、红细胞沉降率增快等,都是为了自圆其说而杜撰的; 4,在院方给患者家属的回复中,说肾脏有排钾这完全是杜撰 !住院4天,血钾检测分别是11月17日为3.8;11月18日为3.5;19日为3.3 ;20日为3.6 ,除19日稍低外,3天都正常,尤其是20日还超出正常低值0.1; 5,在回复中,说病历中有瑕疵,这是不打自招,承认在医治和造假中有漏洞! 6,在第三次见面交流会上,余**主任在解释中,继续假话连篇,不打自招!说造假我可以天衣无缝,根本查不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