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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诉深圳龙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案

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2014年03月10日 13:52   留言»  

民事起诉状 

原告:程XX,女,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XXXXXXXXXXX ,住址:湖北省XXXXXXXXXX居委会一组,电话:13699891697。

被告:深圳龙济医院

法人代表:苏XX

主要负责人:宋XX,电话:(0755)29111999。

住所:宝安区龙华街道龙观西路165号和牛地铺力图厂(三层楼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暂定 10XXXXX 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4月8日,原告被电动三轮车撞伤到被告就诊,门诊查体“神清、心肺正常,右臂肿胀、畸形,活动障碍,右手感觉运动可”,遂以“右肱骨骨折”收入院。次日,原告在被告处行“右肱骨下段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术后,原告出现右侧腕关节及右手各指主动背伸障碍,右侧拇指外展障碍及感觉麻木,被告告之这属于术后正常现象,需一到三个月就会慢慢恢复,并于2013年4月27日出院。

随后原告到多个医院就医,后于2013年7月17日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并于7月23日行“右侧桡神经探查术+游离移植术,术中见肱骨中段桡神经卡压于接骨板与肱骨之间,变细。2013年10月8日,原告到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玖级,后续治疗费约8000元至10000元。

原告认为,到被告住院前右手感觉运动可,但在被告行右肱骨骨折术时,被告未尽谨慎义务将原告肱骨中段桡神经卡压且在术后未能及时诊断,最终导致原告右上肢垂腕畸形,右手拇指背伸不能等功能障碍。

综上所述,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此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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