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政法发〔2007〕135号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判定医疗事故的请示》(吉卫文〔2007〕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对不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或者医疗机构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调查结果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直接判定。
此复。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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