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的《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的《 […]
北京市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和联合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确有一定医疗技术水平的闲散人员和退休、离休医务人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 […]
第一章 总 则 每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凡分章节的,均有一章为总则。总则是相对分则而言的。一般地讲,总则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 […]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 […]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本章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 […]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 […]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释义] 本条是为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完整而作出的规 […]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