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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案件的指导意见阅读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案件的指导意见      为了妥善、正确、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2004年5月1日之后至国家统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行前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机动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应当将相应的保险公司列为案件被告。   第三者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二、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多名受害人,其中部分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在案件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其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在案件开庭后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可以另行起诉。   三、涉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与所有权人不同一,赔偿权利人未起诉投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四、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残,伤残人员的被扶养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五、道路交通事故构成共同侵权,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身份明确,赔偿权利人以此身份明确的部分共同侵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且不必追加其他身份不明的共同侵权人参加诉讼。   六、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在接受侵权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肇事人弃车逃逸,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并公告,无法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受害人的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权利人以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明的“某某车驾驶人”、“无名氏”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准确,书面征求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的意见,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的函件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书面回复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九、2004年5月1日之后至国家统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行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机动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2004年5月1日之后至国家统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行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机动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权利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直接要求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时,保险人得行使被保险人的抗辩权,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在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减责或免责事由减轻或免除处罚。   除法定减责或免责事由外,保险人不因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由而对赔偿权利人减轻或免除责任。   十一、2004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赔偿权利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直接要求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关于赔偿权利人应得人身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二、涉案机动车为两台或两台以上,全部或部分投保了机动车的三者责任险,且被保险人之间互负侵权连带责任的,保险人之间在保险限额内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三、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依被扶养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   被扶养人有数人且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对于各被扶养人所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各自的身份状况适用相应标准;对于赔偿义务人应支付的“年赔偿总额”,依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十四、本市两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需要确定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标准时,均适用省高院转发的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关年度统计数据。   十五、被盗抢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想人民法院提交的被盗抢证明,应当是被盗抢案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十六、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一)两张以上时间相继且其中一张尚且在有效期内的深圳市暂住证;   (二)深圳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三)深圳市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证明材料的;   (四)受害人为产权人的深圳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实际入住此房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十七、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   (一)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二)受害人在深圳市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三)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   (四)受害人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较有规律地为数额稳定的储蓄存入交易的记录;   (五)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的证据。   十八、赔偿义务人在本案诉讼之前或诉讼之中确实已经向赔偿权利人赔偿的款项,无论赔偿义务人是否在本案诉讼之中提起反诉,只要赔偿义务人主张抵扣赔偿权利人可得赔偿的,均应当予以支持。赔偿权利人可得赔偿款总额系指赔偿权利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得到的所有赔偿项目的数额总额,不受赔偿权利人起诉时要求赔偿的赔偿项目的限制。   抵扣之后,赔偿权利人应得赔偿总额为赔偿义务人应负之赔偿责任总额;保险公司亦此已抵扣之后的赔偿责任总额为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一案件中有两名以上赔偿义务人因行为直接结合构成共同侵权,且相互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应当先确定赔偿义务人各自的赔偿份额,再在各自的份额内抵减各自已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款项。   十九、保险公司在本案诉讼之前或诉讼之中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赔偿权利人理赔完毕,但保险公司理赔的数额位达到保险限额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保险限额与已理赔数额的差额内承担责任。   二十、赔偿义务人之一或是赔偿义务人所雇请人员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行为经刑事案件审理认为构成犯罪,赔偿权利人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的,无论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在何时针对何人提出,均不予支持。   二十一、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用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二、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深圳地区护工现劳动报酬的情况,按每个护理人员每天人民币50元的计算标准。   二十三、机动车的确定依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定机动车之外,均属非机动车。   二十四、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无论受害人是否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在计算其应得赔偿款项时,均依其本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但未成年人在事故发生时已满十六周岁,且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   受害人为未成年人,但没有进行户籍登记的,其身份状况依其抚养人身份状况确定。其抚养人中有一方是城镇居民的,可以确定其身份状况为城镇居民;其抚养人中双方均是农村居民的,确定其身份状况为农村居民。   受害人为成年人,虽随其抚养人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但其本人没有固定收入,在计算其应得赔偿款项时,依其本人户籍登记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需要确定被抚养人年龄的,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计算起点。   计算受害人其他损失,需要确定受害人年龄的,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计算起点。   二十五、受害人主张后续治疗费用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或者符合规定的鉴定结论,该证明或鉴定结论中应当列明后续治疗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诊疗目的、时间和费用。   二十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害人主张出院或定残后的护理费用可予以支持:   (一)受害人伤残等级为三级或三级以上;   (二)经鉴定,受害人出院后其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   二十七、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深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计算五年。   上述五年,从受害人出院后计算,多次住院的,以最后一次出院后计算。   超过五年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后续护理的,可另行诉讼。   二十八、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 […]

日期:2010年09月07日 | 分类:交通事故

广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遇到的问题和对策阅读全文»

广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遇到的问题和对策 近年来,我省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呈上升态势,且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200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32938件,比上年度上升了14.54%。究其原因,一是经济发展迅速,个人拥有机动车数量直线上升;二是部分公民交通意识淡薄,交通违法行为频繁;三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缺乏配套政策及法规的支持,致使事故当事人特别是保险公司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不一,容易产生;四是公安机关的调解并非此类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的前置处理程序,公安机关的调解积极性不高,导致大量案件涌入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使应否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并处理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关系、机动车登记所有人的责任承担等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但由于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各种新问题不断涌现。此类案件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同一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保险金的分配问题。 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时,通常各受害人的损失总额会超过保险金限额。而且,如果受害人有的起诉,有的不起诉;有的早起诉,有的晚起诉。这种情况下如何分配保险金?有的法院认为,根据不诉不理原则,只须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已诉受害人予以赔偿即可,其他的不予处理。但是,如果这样简单化处理,对尚未起诉的受害人不公平。 我们认为,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应以人为本,充分保障受害人的诉讼权利。在程序上,法院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其他受害人。如果其他受害人提起诉讼的,可一并审理。在实体处理上,应当在查清各受害人的损失后,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对于法院履行通知义务后仍未按时提起诉讼的受害人,可不考虑预留份额。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冲突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醉酒时享有免赔权利。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在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情况下,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且明确规定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该两法的冲突导致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冲突甚为激烈,各地法院做法亦不一致,有必要予以统一。 我们认为,根据交强险的公益性质,交强险应当更多的倾向于受害人权利的保障。国家通过交强险制度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投保面,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因此,我们不能简单、机械的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如果把该条理解为保险公司只要承担垫付责任,无需承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在机动车方存在严重过错、受害人无过错时,受害人反而得不到赔偿。这显然背离了交强险制度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因此,即使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致害人追偿。 三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是分项限额计算还是不分项限额计算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却仅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未说明责任限额是否还予以细分。因此,在审判实务中,一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对赔偿限额是否应当细分作出规定,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此类案件的信访,不应对赔偿限额进行细分。另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应对赔偿限额进行细分,且该条例相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对赔偿限额进行细分。 我们认为,既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作了明确规定,而且交警部门在行政处理时亦坚持细分原则,故审判实践中应坚持细分原则为宜。就广东省来讲,目前各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基本上均采取细分原则,裁判效果良好。 四是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是否以过错划分为前提。 一种意见认为,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度出发,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为充分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使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保险公司也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同于普通商业险,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它不仅为被保险人转嫁责任风险,更大的作用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可见,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论投保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都要在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于缺乏上述依据,故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仍应坚持以投保机动车方的过错划分为前提。

日期:2010年09月07日 | 分类:交通事故

深圳市中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意见阅读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意见 为统一办案标准,公正、高效地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法律依据及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七)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议纪要》;     (十)广东省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深圳经济特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起诉和受理     (一)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都应当受理。     受害人与侵权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达成具体的赔偿协议,侵权人没有赔偿,受害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三)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多名受害人,其中部分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的,应当受理。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在案件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准许;如在开庭后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四)道路交通事故构成共同侵权,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身份明确,赔偿权利人以此身份明确的部分共同侵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且不必追加其他身份不明的共同侵权人参加诉讼。     (五)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肇事人弃车逃逸,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公告,无法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公安管理部门应受害人的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权利人以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明的”××车驾驶人”、”无名氏”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六)同一赔偿权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应当在同一诉讼中行使完毕。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不行使某一项目的请求权,在诉讼终结后又再就此赔偿项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三、诉讼主体     (一)原告资格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是受害人;如受害人的伤情构成伤残,其被抚养人亦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如受害人死亡,原告则应是受害人的继承人(按继承法确定的顺序认定原告资格)。     在财产损害赔偿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案件中,原告应当是该受损财产的所有权人,例如车主;当机动车所有人与车辆实际支配人不一致时,如果机动车所有人证明实际支配人承担了该车辆的损失,该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果车辆所有人证明司机已支付该车辆损失的费用,则司机亦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二)被告资格     在涉案车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被告包括司机、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等。     在涉案车辆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被告包括保险公司、司机、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如果原告坚持不起诉保险公司,应当予以准许;如果原告坚持不起诉司机、机动车所有人以及实际支配人,原告只起诉保险公司,应当予以准许。     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在接受侵权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涉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原告未起诉投保人的,应当予以准许。 四、起诉证据和申请鉴定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现场笔录、医疗单位的病历记录及医药费票据、法医鉴定结论、伤残评定书等。     (二)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现场笔录、公安机关委托的评估机构确认的车损金额以及修理费发票等。     (三)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调阅交警部门的案卷,法院对重要证据材料可以复印存档,结案后应及时将所借案卷退还交警部门。     (四)当事人可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 五、事故责任认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经审理后认为是合理的,则依照该责任认定书确认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争议较大的,在审理案件时,可要求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或派员出庭作证。如果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准确的,应书面征求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警部门的上级部门的意见,如果该上级部门在15天内不作出答复或者认为答复仍然不准确的,法院可不予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交警部门不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由法院根据交警部门的现场笔录和事故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六、按照城镇居民对待的情形     (一)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按城镇居民对待。      1、 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1)两张以上时间相继且其中一张尚在有效期内的深圳市暂住证;     (2)深圳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3)深圳市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登记材料的;     (4)受害人为产权人的深圳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实际入住此房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2、 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     (1)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2)受害人在深圳市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3)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     (4)受害人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较为有规律地为数额稳定的储蓄存入交易的记录; […]

日期:2010年09月07日 | 分类: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有关期限规定阅读全文»

 1.暂扣车辆。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肇事车辆,期限为20日,经上级批准可延长20日 2.尸体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或鉴定后,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3.责任认定期限。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经上级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4.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30日,必要时可延长15日。

日期:2010年09月04日 | 分类: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索赔的具体注意事项阅读全文»

交通事故索赔注意事项   1.申请先于执行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在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   2.选择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而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所以受 害人应当向赔偿标准高的管辖法院起诉.   3.注意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一般自治疗终结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如果不涉及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4.起诉时注意申请财产保全   由于诉讼过程耗时较长,肇事方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将肇事车辆转移过户,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 况,受害者的权益难以保障,因此,在起诉的时候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保证判决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   5.注意相关证据的保存。   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尽快与律师取得联系,委托律师来代理索赔,可能你的索赔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日期:2010年08月27日 | 分类: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技巧阅读全文»

一、事前防范措施—机动车辆驾驶者如何有效的转移事故风险? 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无疑是转移事故风险最可行的办法,因此机动车辆驾驶者、所有人应合理搭配险种,在尽量节省保险费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转移事故风险。如何正确的给自己爱车选择一份适合的保险,既能把损失降到最低、又不多掏冤枉钱,的确是摆在新老车主们面前的一个问题。车险要想买得省钱,首先要了解各险种,才知自己的车需要买什么,不需要买什么。 二、机动车保险的主要险种 机动车保险主要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分为盗抢险,司乘意外伤害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在此对机动车辆的险种略作分析: ●1.交强险(法定强制性保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强制性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2. 第三者责任险 (主险):指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失与人员伤亡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以现在的赔付标准,建议最少买10万,最好买20万, 因5万、10万、20万的三者险价钱相差不大,总之这个险种买大的自己安心。 ●3. 车辆损失险(主险):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等,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个险种与第三者刚好相反,因为三者险是保险他人的,而车损险是保自己的,记得车损险应该买。 ●4.盗抢险(主险) :如果你的车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一直都在比较安全的停车场中停放,上下班路途中也没有什么特别僻静的路段,就可以考虑不保盗抢险(对于所住地区治安不佳、没有固定停车场的车,或者你的车属于很常见的、丢失率比较高的车型,那一定要保盗抢险)。 ●5.车上人员责任险 (附加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并不建议买,因为该险种费率较高,保障范围还比较窄。建议单独考虑人寿保险的产品,保障范围和保险费一般都更低更好!如果你的车经常有家人、朋友坐或者是营运车辆,那你也可以考虑买一点,不过不用买太多,保障额度在1万-2万元/座就够了。 ●6.玻璃单独碎险 (附加险):指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注意”单独”两字,如是其它事故引起的,车损险里有赔,如系国产车,玻璃不贵,想省保费可不买,想要进口的玻璃一定要特别说明。 ●7.自燃险 (附加险,有的条款包含在车损险中):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载运货物自燃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以及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知名品牌且新车建议不买,三年以上的车建议考虑, 也有的保险公司赠送自燃险或者包含在车损险里面。 ●8.划痕险 (附加险) 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刮划(无明显碰撞痕迹)需要修复的费用。一般新手开新车就应该买。 ●9. 不计免赔 (附加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 不计免赔率/ 额险几乎是个必保的好险种,建议加上!特别是新手,加上了会有用的,尤其在你碰到大事故时,这个险种可以大大减少你的损失。 三、机动车辆保险方案 鉴于上述各险种的分析, 根据车龄、驾驶员驾龄的不同,把各类险种进行合理搭配后,提供几种车险组合方式供大家选择: 1、基本型保障方案:单买交强险,最省保险费,适用于车辆使用较长时间、驾驶技术娴熟、不跑长途、愿意自己承担大部分风险、减少保费支出的车主。 2、经济型保障方案1:交强险+第三者10万+车损+不计免赔率/额(既省钱又对己对人有保障,适合有安全保障的停车位、司机有一定驾龄、愿意自己承担部分风险的车主。) 3、经济型保障方案2:交强险+第三者20万+车损+盗抢+不计免赔率/ 额+玻璃+划痕+车上人员责任险(适合新车、新手) 4、全面保障方案:交强险+商业三责险(50万元)+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车身划痕损失险+其他个性化附加险。适用于新车新手、高档车及需要全面保障的车主。 最后一个重要问题是车价,它是计算保费的基数,车价的高低决定保费的多少,大家不要以为你报价高,就会多赔,其实车价无论报多少, 都是按现时该车购买购置的价格标准按年份折旧赔偿的,所以报高了白多交保费,报低了会赔偿不足, 这点很重要。 小贴示:车辆保险不宜“一女二嫁”,交强险、三者险最好选用同一家保险公司。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索赔时会很麻烦。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投保车辆一旦出现事故,投保人要给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报案,同时要准备两份或两份以上的索赔资料,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书、历史单证往往只有一份,这意味着其他保险公司只能用复印件。 四、强制三者险 2006年3月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正式出台,并确定于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机动车交强险基础费率表   一、家庭自用车     6座以下    1,050元                      6座及以上  1,100元   二、非营业客车     6座以下  1,000元                      […]

日期:2010年08月15日 | 分类:交通事故

深圳市罗湖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意见阅读全文»

为统一办案标准,公正、高效地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法律依据及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七)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议纪要》; (十)广东省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深圳经济特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起诉和受理 (一)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都应当受理。 受害人与侵权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达成具体的赔偿协议,侵权人没有赔偿,受害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三)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多名受害人,其中部分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的,应当受理。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在案件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准许;如在开庭后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四)道路交通事故构成共同侵权,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身份明确,赔偿权利人以此身份明确的部分共同侵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且不必追加其他身份不明的共同侵权人参加诉讼。 (五)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肇事人弃车逃逸,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公告,无法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公安管理部门应受害人的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权利人以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明的”××车驾驶人”、”无名氏”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六)同一赔偿权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应当在同一诉讼中行使完毕。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不行使某一项目的请求权,在诉讼终结后又再就此赔偿项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三、诉讼主体 (一)原告资格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是受害人;如受害人的伤情构成伤残,其被抚养人亦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如受害人死亡,原告则应是受害人的继承人(按继承法确定的顺序认定原告资格)。 在财产损害赔偿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案件中,原告应当是该受损财产的所有权人,例如车主;当机动车所有人与车辆实际支配人不一致时,如果机动车所有人证明实际支配人承担 了该车辆的损失,该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果车辆所有人证明司机已支付该车辆损失的费用,则司机亦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二)被告资格 在涉案车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被告包括司机、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等。 在涉案车辆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被告包括保险公司、司机、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如果原告坚持不起诉保险公司,应当予以准许;如果原告坚持不起诉司机、机动车所有人以及实际支配人,原告只起诉保险公司,应当予以准许。 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在接受侵权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涉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原告未起诉投保人的,应当予以准许。 四、起诉证据和申请鉴定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现场笔录、医疗单位的病历记录及医药费票据、法医鉴定结论、伤残评定书等。 (二)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现场笔录、公安机关委托的评估机构确认的车损金额以及修理费发票等。 (三)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调阅交警部门的案卷,法院对重要证据材料可以复印存档,结案后应及时将所借案卷退还交警部门。 (四)当事人可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 五、事故责任认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案件,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经审理后认为是合理的, 则依照该责任认定书确认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争议较大的,在审理案件时,可要求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部 门作出书面说明或派员出庭作证。如果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准确的,应书面征求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警部门的上级部门的意见,如果 该上级部门在15天内不作出答复或者认为答复仍然不准确的,法院可不予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交警部门不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由法院根据交警部门的现场笔录和事故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六、按照城镇居民对待的情形 (一)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按城镇居民对待。 1、 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1)两张以上时间相继且其中一张尚在有效期内的深圳市暂住证; (2)深圳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3)深圳市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登记材料的; (4)受害人为产权人的深圳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实际入住此房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2、 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 (1)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2)受害人在深圳市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3)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 […]

日期:2010年08月14日 | 分类: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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