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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阅读全文»

强奸罪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的有关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即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内在本质特征,犯罪手段的强制性是这一本质特征的外在表现。暴力、胁迫手段不难理解,在这里不做过多解释,而所谓的其他手段主要是指能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其他方法,诸如用酒将妇女灌醉而后实施奸淫的行为等等。     一、何为“违背妇女意志”在实务操作中很难认定     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不愿与行为人发生性交的真实意思表示,这里的妇女仅限于精神和智力正常的人。强奸罪中妇女意志的违背仅限于性交当时,在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如果妇女是在性交后表示反抗,并不能认定是违背了其意志;同时强奸罪的构成也不能以受害妇女作风好坏划分,即使受害妇女作风存在严重问题,但是在性交当时确实不愿意,并且进行了反抗,仍然应认定为是违背了其意志,其合法权益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在发生性行为时妇女明确表示同意或者没有反抗,应认定为没有违背其意志。但是在实务中如何来界定是不是真的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却并非是一件易事,因为意志属于一种主观行为,只有受害人自己清楚当时所想,外人是很难知晓的。如果仅凭借受害妇女的一面之词就认定为是违背其意志的话,不但对嫌疑人不公平更是违背了法律精神。在现实生活中,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诸如男、女朋友之间、男人与坐台小姐之间等类似情况,这些都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发生的,并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但是一旦因为某事二人发生争吵,女方很有可能会以被强奸为由报警对男人进行报复,对于此种情况,如果按照妇女一方的陈述就认定是女方非自愿、违背了妇女意志而对男性进行定罪的话,无论是在情理还是在法理上都是说不通的。     笔者认为,在司法操作中,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再做出认定,诸如发生的时间、场所以及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平时的来往等等,只有全面考虑才能做出公正的认定,而不能仅仅依靠受害妇女自己的陈述。     二、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法律无明确规定     婚内强奸是指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对于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并未明确做出规定,理论和实务届也存在争议。有的法院会判决丈夫构成了强奸罪,因为其确实违背了妻子的意愿;而有些法院也会认定丈夫无罪,因为毕竟这是夫妻之间的家事。这种不确定性严重损害了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立法的统一性。     笔者认为,夫妻之间发生强迫性的性行为,不可否认这是一种对妻子的施暴行为,可能会对妻子造成一定的伤害,但是毕竟二人是夫妻,和其他典型性的强奸罪相比无论是从心里上还是其他方面来说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都较小。根据刑法疑罪从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宜认定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同时从社会角度来考虑,将婚内强迫性行为不作为强奸罪论处,既避免了婚姻家庭的破裂,也避免了给社会带来的诸多问题,同时还维系了现有的良性社会秩序。     三、现行的强奸罪中犯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规定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被害妇女只能作为被强奸的对象。妇女只有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才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在立法当时可能受到环境的影响和限制,考虑到妇女不会主动去强奸男性。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发生了改变,在近几年,也发生过妇女“强奸”男性的案件,女性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男性意志,强行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男性也有性权利,也需要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如果适用现行的法律根本无从下手,不知该怎样来定罪,男性的合法权利根本得不到保障,这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所以应当将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扩大,把妇女也纳入到其中,只有这样才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男性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的得到保护。     我国现行刑法在强奸罪的立法上确实存在一些局限和不足,但笔者相信,只要立足于我国实际,充分考虑法律和社会所期待的需要和目的,强奸罪的立法完善问题就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日期:2010年09月08日 | 分类:其他侵权

单位单方面否定劳动关系,员工该怎么办?阅读全文»

 如果单位单方面否定劳动关系,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该怎么办?      于某等三名女工诉称,她们从2009年1月起在一家公司任职至今,但公司以种种借口一直没有与她们签订劳动合同,而她们担心失去工作,也不敢催得太紧。2010年3月7日,公司要求她们在一周内离岗,她们请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公司拒绝。劳动仲裁中,公司拒不承认与她们存在劳动关系,她们起诉到法院也被驳回。杜绝这类问题的关键,当然是事前签订劳动合同。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以下应对方法:      一、尽量提供能够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其他材料。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工资条、工作服、暂住证、评定员工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这也要求劳动者必须增强证据意识和职业风险意识,平时尽可能收集、保存相关物品。      二、让自己任职期间接触过的客户,证明自己曾经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向其提供过服务。      三、请同事提供证人证言。但要注意除非同事有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或者具有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同事必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规定处理,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四、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为此,对一些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单位,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向社会保险部门、银行调取相关的资料。

日期:2010年08月27日 | 分类:其他侵权

伪造律师证 诈骗上访人阅读全文»

  2008年11月,在国家信访局门口排队登记的江某,收到一名陌生男子派发的名片。名片上印的是“法律援助、法律咨询、代写诉状”。之后,她拨通了这名男子的电话,并先后两次和他见面,请其帮忙疏通关系。为此,她付出了5500元的代价。但没过多久,该男子便再也联系不上了,原来她碰上了“假律师”任清洪。     现年49岁的任清洪是湖南省溆浦县人,曾三次进京上访。前两次在北京待了半个月就回去了,第三次他没走,而是在中关村附近打着律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的幌子,在国家有关信访机关门口代写诉讼材料,收取服务费,并以此为生。 任清洪于于2008年11月间,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附近,办理了虚假律师执业证一本。2009年2月20日和3月18日,虚构律师身份,以提供法律援助为名,骗取受害人钱财。最终任清洪以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并追缴被告人任清洪人民币所骗钱财发还受害人。

日期:2010年08月15日 | 分类:其他侵权

校医诊断失误延误学生救治会承担法律责任吗阅读全文»

广州番禺区新造职业中学学生王丽红2009年8月19日上午感觉身体不舒服,在老师请假后在同学陪同下找学校校医诊治。校医开的治感冒的维生素C与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到了下午4时30分左右王丽红病情恶化,不断地呕吐,校方找来一辆校车将其送到新造医院。还没抵达医院,王丽   红就已断了气,嘴边吐出了不少带血的白沫。     从案情上看,王可能是患了某种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急症,因校医的误诊导致延误了其救治良机,最后导致该学生死亡。那么校医是不是就必须按医疗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呢?我们认为在该起事件中校医的确存在诊断失误问题,应该按医疗事故的程序处理,但不至于构成医疗事故罪,因为学校医疗室受医疗设备局限,不具备诊治疑难杂症的能力,其本身一般只能治疗常见病,且无法排除王丽红当时伴有感冒症状。

日期:2010年08月15日 | 分类:其他侵权

保姆工作中受伤案阅读全文»

某甲在李某家做保姆,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月600元,管吃住。一天,甲在为李某家擦桌子时,由于地滑不慎摔倒,头部直接撞到书柜上,后被李某送至医院,共花医药费1万元,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此案中,甲作为家庭保姆,不属于劳动法适用的对象,此事不能按工伤处理。由于甲在李某家当保姆,与其形成雇佣关系,所以甲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要求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的处理中甲与李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按一般人身侵权法律关系处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与民法中的劳务、承揽、承包、代理等关系容易混淆。由于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劳务、雇佣、承揽、承包、代理关系来推托劳动法上的责任。     雇佣(劳务)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日期:2010年08月15日 | 分类:其他侵权

构成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要件阅读全文»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这种侵权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过错,从责任上来讲,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当危险,使其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该产品的产销各个环节的人,包括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保管者等,就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构成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   1.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不合格即该产品存在缺陷。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缺陷则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判断危险的标准有一般标准和法定标准。一般标准是一般的消费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法定标准是国家标准以及行业对某些产品规定的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专门标准。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人身伤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财产损失不是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产品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是购买者、销售者,也可是购买者、销售者以外的第三人。精神损害,是指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日期:2010年08月09日 | 分类:其他侵权

劝酒虽能尽欢,过度则可能担责阅读全文»

现实生活中,因过量饮酒导致的意外事故经常发生,由此引发的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深刻教训不止一次警示我们:聚会畅饮之时,不仅要保证自身安全,还要注意酒友的安全,千万不能因强行劝酒等陋习引发害人又害己的事情。   2009年12月底,新郎王治强婚宴大摆酒席,驾车前来贺喜的同学李某禁不住新郎新娘及大伙起哄,不免多喝了几杯。稍作停留,李某欲驾车回家,王治强等认为其平时酒量较大,便没强行挽留。不料,李某因酒后驾车处置不当,车子冲向路沟,致车损人伤,花去医疗费8万多元。   王治强起初拿出了1万元现金给李某帮助其疗伤。但随着医疗费的不断增加,李的家人经常通知王治强再送些钱来帮助解决困难,两家因此发生分歧,争执不断。   时逢山东省苍山县检察院下乡普法,王治强便向搞普法活动的检察官大倒苦水,希望检察官帮忙处理此事。检察官于是叫来知情人员及村干部核实了相关情况,并联系乡镇司法调解中心人员,把两家人叫到一起,首先对劝酒者是否要承担责任进行了详尽的释法解惑,然后从合情、合理、合法的角度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商定由王治强负担李某医疗费的20%,并当场签订了赔偿协议。   共同饮酒人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并无直接的规定。但根据相关的民法原则,以下三种情形,共同饮酒人须承担民事责任。   一是故意灌酒。预设圈套恶意或者强行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或者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允许其喝酒以及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导致对方受到人身伤害的行为。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主观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灌酒者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是未履行劝阻义务或者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明知共饮者患有不宜饮酒的疾患,或是共饮者正要或将要从事不宜酒后从事的工作如高空作业、开车等,却不履行劝阻义务的;或者共饮者发现有酒友出现不良反应如出现身体疼痛、神志不清、行为失控迹象等现象,却没有履行由于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产生的及时通知、照顾、救助义务,导致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都可以认定共饮者的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一同饮酒者在主观上虽然没有过错,但审判实践中一般比照民法上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类似情况可以按适当比例由双方分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是虽然没有任何过错,但根据公平责任,也要酌情予以补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如果只劝酒友少量饮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本案中王治强极力劝酒,且未履行劝阻和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的义务,但鉴于李某对自己的酒量和饮酒的危害是明知的,其对伤害结果的产生也有重大过失,故王治强应适当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检察官提醒大家,饮酒助兴之时,不仅要保证自己不酗酒、醉酒,还要摒弃强行劝酒等陋习,更不要赌酒、斗酒。否则,既可能伤了感情,也可能惹上官司。

日期:2010年08月09日 | 分类:其他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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