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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案件适用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0〕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正确审理旅游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或者侵权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  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委托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旅游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

日期:2010年11月09日 | 分类: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10年09月15日 | 分类:法律法规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阅读全文»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7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第五条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第八条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   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第十条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A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三条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   第十五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六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复检机构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检测机构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   第十七条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   第十八条现场检测费用和公安机关直接决定进行的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被检测人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检测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 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吸毒检测的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内”皆包含本级或者本数,“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0年09月08日 | 分类:法律法规

深圳市中院关于审理医疗案件指导意见(试行)阅读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案件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妥善、正确、及时处理医疗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患者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应予赔偿或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的一方认为对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提起诉讼,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医疗行为系指医师(士)、药师(士)、护士(师)、技师(士)为实施医疗、预防、保健等职能实施的行为。   二、原告起诉时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赔偿责任的,案件案由应确定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   原告起诉时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侵害了患者除生命健康权之外的如身体权、肖像权、名称权、名誉权、隐私权、亲权等其他民事权利,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案件案由应确定为原告所主张受侵害的民事权利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如“身体权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肖像权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名称权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名誉权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隐私权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亲权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   原告起诉时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但是违背了双方之间的医疗合同义务,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或者是医疗机构起诉认为患者一方违反双方之间医疗合同义务,要求患者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案由应确定为“医疗服务合同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   三、医疗服务合同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诉讼中,虽然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患者本人没有死亡的,仍应以患者本人为案件当事人。   四、医疗机构由个人开办且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由开办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数人合伙开办的,由合伙开办人共同参加诉讼;实际经营者与开办人不一致的,由开办人和实际经营者共同参加诉讼。   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开办到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但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当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五、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案件,应当就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但当事人双方对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没有争议的除外。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中,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过错或医疗过失等其他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   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   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委托医学会组织进行。   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费用,首次鉴定时由医疗机构预交;再次进行时,由申请再次鉴定的一方预交;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九、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鉴定不能进行,由该方当事人承担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于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原因,致使鉴定不能进行,由双方当事人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   十、当事人不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的,应当在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十五日内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接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之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期限。   十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证据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采信。   人民法院经审核后,对于本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不予采信的,应当委托上一级直至中华医学会再次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十二、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或是不再进行,而应由医疗机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时,需要对患者的伤残等级情况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医学会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鉴定。   十三、审理医疗服务合同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案件时,需要对医疗机构一方履约行为是否符合专业要求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医学会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鉴定。   十四、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出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在必要时可以另行通知专家辅助人到庭就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   十五、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案件中,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且该鉴定结论被人民法院采信的,医疗机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案件中,应由医疗机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时,医疗机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中,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且该鉴定结论被人民法院采信的,医疗机构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中,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标准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确定。   十七、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范围及标准,对于相关统计数据无法查明或不明确时,可作如下处理:   1、“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医疗事故发生时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为“医疗事故发生时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深圳市医疗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十八、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完全责任的或由于医疗机构一方的原因使其责任程度无法确定时,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不低于60%不高于90%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不低于10%不高于40%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不高于10%的赔偿责任。   十九、医疗事故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案件中,确定“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应当考虑患者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情况。 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医疗事故四级参照伤残等级十级处理。   二十、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所构成本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其他侵权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标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二十一、非法行医行为损害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非法行医:   1、医疗机构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是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超出许可的科目范围行医。   2、医师(生)不具有《医师资格证书》或是《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是超出法定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3、没有特定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从事特定专业医疗活动的。   4、其他非法行医的情形。   二十三、医疗机构一方与患者一方就医疗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达成的协议系民事合同。   二十四、医疗机构存在欺诈医疗行为,患者一方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双倍赔偿的,应予支持。   二十五、医疗服务合同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诉讼中,医疗行为被确认为符合法律及相关规章规定及医疗常规的,虽然未能达到患者预期医疗效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但是双方当事人对于医疗效果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二十六、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已审结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凡我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日期:2010年09月07日 | 分类: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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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 〉谑逄酢∥淳郎姓棵藕硕ú炖碇匆底⒉崾中娜嗽辈坏么邮乱搅泼廊菡锪品瘛?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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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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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 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同级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医学会要求,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医学会申请。   医学会对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医学会,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三章 鉴定的提起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第四章 鉴定的受理   第十二条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 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 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

日期:2010年09月07日 | 分类: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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