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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感染导致并发症 医院被判赔-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2014年09月25日 1:21   留言»  

 【案件回放】


  不惑之年的刘女士因妇科感觉不适,经北京市房山区某医院诊断为患有子宫肌瘤,需消炎后手术,并住院治疗。术后,刘女士病情恶化,造成腹腔、卵巢受到感染,转院治疗,其右侧卵巢及子宫全部切除。近日,身体及精神遭受巨大折磨的刘女士认为房山某医院在手术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自己术后感染、身体附件被切除,一气之下将该医院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侵权、误工等各项损失59万余元,并退红包1000元。


  刘女士诉称,2010年底,自己因妇科感觉不适到被告房山某医院治疗,经诊断其为急性盆腔炎、子宫肌瘤,需要消炎后手术。在自己炎症未消除的情况下,该医院聘请了其他医院的医生给自己做了肌瘤“次全切”手术。当时麻醉医生给自己做完麻醉后,主刀医生还未到被告处,且该医生在给自己做手术的同时还给别人做了另一台类似手术。因术后自己的病情恶化,造成腹腔脓肿、卵巢受到感染,被被告转院至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治疗,其右侧卵巢及子宫全部被切除。至今,原告身体钙大量流失、经常烦躁不安,身体及精神遭受重大折磨。由于被告房山某医院的医疗过错,造成原告经济及精神巨大损失,故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侵权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9万余元,并退还红包1000元。


  被告房山某医院辩称,本案争议的医疗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处理,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刘女士术后出现感染,是由其自身疾病所致,与诊疗行为没有关系。医院在术前已告知手术存在术后感染等风险。刘女士签字同意手术,医院已履行告知义务没有过错。故医院的诊疗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所谓的退红包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在审理中为确定医院医疗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的之间的因果行为,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认为盆腔感染、脓肿属于“肌瘤剔除术”的术后并发症之一,但医方对手术难度的估计存在不足,对病情的重视存在不足,加大了患者术后发生盆腔严重感染的机率,与患者后因盆腔感染、脓肿而行盆腔粘连松解、宫颈切除及右侧附件脓肿清创术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演变及医方的医疗水平,建议本例医疗过失参与度为C级。法院据此酌定被告承担本次医疗事故30%的过错责任。根据原告刘女士提供的各项证据,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刘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九千余元,其退回红包、侵权等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被驳回。


  【医疗赔偿诉讼技巧】


  一、患方在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发生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的,应立即会同医方一起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立即请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对某些死亡原因不明的案件应在48小时之内提出尸体解剖的申请。


  3、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为防止证据灭失或得到其他上级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佐证,应立即转院。


  4、收集门诊,急诊,住院病史及医患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相关的其他书证。


  5、第一时间复制客观病史资料(加盖医院章并注明复制的页数)并封存主,客观病史资料。


  6、及时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证据保全,调取的申请。


  7、及时找寻同病房病友及其陪护人等与患方没有利害关系的现场证人,保留好他们的联系方法。


  二、不是医疗事故,也能获得赔偿


  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不能成为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患者在接受诊疗的过程中,一旦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导致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了损害,医院就应当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时,虽然患者的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经过医学会鉴定确又不构成医疗事故。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尊重保护人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不论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本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


  在现实的审判实践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已因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而作废不用了,患者不应轻易放弃维权。


  三、遇到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切莫随便签协议


  在处理医患世界杯2026下注平台的过程中,患者一定要多向专业人士请教,切忌盲目信任,只看眼前一点小利而放弃了更大的权益。拿钱、签字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因为法律规定,患者一旦在医方起草的“协议或办法”上签字就意味着患者已经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做出了处分,就不能再反悔了。


  虽然我国法律上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但是在诉讼过程中要求主张撤销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要患者拿出证据证明医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这往往是无法举证的。


  四、固定依据,所需花销确定后再索赔


  大多数的医疗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不适合一次性处理的,损害也不是一次或几次手术就能治疗终结的,患者遭受的损害也有可能是现有医疗技术水平无法治愈的。


  这类患者,不宜抱着不切实际的想法,一次性要求医院赔偿几十万、上百万,这在现实中与审判实践中都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患者对那些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实际尚未发生的损失可以保留诉权,等产生费用后再行起诉。


  再另行起诉,患者必须提侵权诉讼。如果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必然是败诉。而通过起诉,虽然表面上看赔不了多少钱,但生效的判决是后面实际发生了后续治疗时索赔的基础,也是法院再次审理时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


  五、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的最佳理由


  出于诉讼技巧的考虑和对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不信任,患者多方放弃作再次鉴定,并于接到鉴定书后向法院提出医疗差错司法鉴定申请。但办案法官却可以案由不能变更为由拒绝司法鉴定申请。


  如果当事人是以法律援助缓交诉讼费的方式立案,撤诉不会造成经济损失。患者切忌以医疗事故赔偿为由起诉,除了走弯路加大诉讼成本外一点好处也没有。


  另外,依经验来看:由于赔偿额难以确定等问题,不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都对医方有利对患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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